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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BOB莫让“锁在抽屉里的制度”从幕后走向台前
时间:2024-04-02 19:36:27        点击量:【 】次

  半岛BOB莫让“锁在抽屉里的制度”从幕后走向台前2021年年初,某矿企井下品存放点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检察院指控该矿企总经理对品管理混乱负有领导之责,安全副总(分管安全科)、行政副总(分管综合办公室)和生产副总(分管动力车间和生产技术科)对品存放点负有失察之责,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了包括四名矿企高管在内的十名被告人。生产副总不认可矿企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称自2020年5月到矿企任职以来,他没见过任何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半岛BOB,他分管的科室也并非品存放点监管部门,故谈不上失察。除生产副总不认罪外,其他九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后来,一审判决十名被告人均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总经理、安全副总、行政副总、生产副总对事故发生作用较大,属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分别判处六年、五年、四年六个月和四年不等的刑期。生产副总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故追责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该案虽已盖棺定论,但并不妨碍我们继续思考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这是胡适先生在五四时期就提出来的一个观点。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民族,唯有求真、务实、不盲从、不信邪,才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针对该案,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分析和求证。

  两级法院认定生产副总对品存放点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重要依据是该矿企于2020年4月1日下发的一份《关于下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26号文”)及三份附件(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三份附件”或“三项制度”)半岛·综合体育

  本案中,先是矿企方面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26号文及三份附件,其中的附件《安全生产责任制》上标明的日期为2020年10月。生产副总于2020年5月底来到矿企任职,不清楚有26号文。事故调查期间,他查看公司内部审批平台也没有找到这份文件的审批记录。他说事故调查组当时在矿企仅仅调取到26号文正文部分,三份附件没找到bob半岛,后来,在调查组的一再要求下,矿企方面又提供了三份附件。生产副总怀疑26号文即便有,三份附件的内容也已经被改动,尤其那份2020年10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显与发文时间不匹配,涉及到生产副总的一些内容也与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后的职责不相符。

  面对生产副总的质疑,公安机关又向矿企调取了相关书证。他们发一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列出要求矿企提供材料的名单,并告诫:不能作伪证。之后,矿企就向公安机关提供了26号文及三份附件。与先前提供的材料相比,除2020年10月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换成了202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其他都没有变化bob半岛。矿企安全科副科长称由于领导职责分工调整,2020年10月曾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过修改,这次提供的202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当初发放26号文时的原始附件。

  生产副总对矿企二次提供的26号文仍不认同,他表示这份文件并没有下发到经营层,办案民警则指责他对公司内部制度及自身职责都不清楚,本身就是重大失职!

  该矿企虽然在第二次提供的材料上盖章,但也只是确认材料是由它提供的,不能自证材料真伪。做为公安机关,应当向矿企核实相关材料来源,核对这些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如果是复制件,还要确定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制件制作人是谁,有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整个核实核对过程还要以笔录形式固定下来。可是,本案中,取证程序能看到的只有公安机关的一纸调取证据通知书,对于整个取证过程根本无从得知:谁去调取的这些材料、向谁调取、怎样调取的,甚至取得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制件都看不出来。这与先前由矿企单方面向公安机关提供材料并无任何区别,失去了核实相关材料真伪的意义。

  最高法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办案机关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当于企业内部的“法律”,一个国家立法,要经历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实施三道程序,一个企业的制度同样也要经历这些程序,未完整履行这些程序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好比是“锁在抽屉里的制度”。

  办案人员向矿企方面核实三份制度及经济责任制的时候,生产副总表示认可经济责任制的效力,但对26号及三份附件不认可。他称这个文件没有下发到各个单位,也没有下发到经营层。

  矿权副总说:矿企规章制度的下发,都要从公司办公软件上走审批流程,所有规章制度的内容,从办公软件上都可以查到。他还称对三份附件有印象,但又说对矿企领导层是否开会研究半岛·综合体育、通过这三个制度没有印象,从他手机里的办公软件上也查找不到三份附件的审批记录。

  安全科副科长确认26号文及三份附件是他们安全科制定的,正常流程是:先由安全科形成草案,然后报给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领导审批通过之后,再从公司办公软件上走审批流程,最终审批通过后,他们将打印出来,将扫描件发到群里。当办案人员问到26号文的三份附件是否走了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时,他表示不清楚,他说安全科起草这些制度后会报给安全副总审批,安全副总确定后,就会通知他们定稿并且起草。他不知道安全副总在通知他们定稿前有没有跟其他副总商量。

  分管综合办公室的行政副总称:他知道有26号文,26号文是正式下发的,但有没有开会审议他记不清了,主要领导签批了、存档了,就是生效了。他还说三份制度是以形式下发的,肯定也下发到各科室实施了。

  其下属综合办业务主管则称:公司起草的,需要各部门分管领导同意,还要走内部审批流程。按照程序,安全科起草的文件要先交办公室样正,安全科再将样正后的文件上传至内部审批平台走流程,文件审批通过后还要发送办公室,办公室再向安全科索要原件存档。她确认2020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科制定的,但具体如何制定的、怎么走的审批流程包括下发实施情况,她都不清楚。

  上述人员中,矿权副总称对三份制度有印象,安全科副科长确认26号文及三份附件是他们科制定的,综合办业务主管也认同这一点,行政副总则信誓旦旦的说三份制度肯定下发到各科室实施了,但从所有人的言语中都流露出三份制度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是否正式颁布施行存在的疑问。

  事故发生后,行政副总曾指使下属编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被查实,联系到这一情况,我们的办案机关是不是应该更加慎重的对待矿企方面提供的材料呢?三份附件究竟是不是“锁在抽屉里的制度”?案件虽已终审,但这个问题讫今还没有答案。

  如果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我们来分析和求证一下能否认定生产副总对品存放点具有监督监管职责?

  生产副总分管生产技术科和动力车间,该矿企《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动力车间的职责之一是:“做好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爆破物品引发的任何事故”。另外,《重点危险源监控制度》规定:动力车间为重点危险源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其中“品临时存放站”被明确列为“重大危险源”。公诉机关依照上述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指控动力车间从未对井下品存放点进行过监督检查,该生产副总做为动力车间的主管领导负有责任。

  对比两份制度就会发现,关于爆破物品管理部门的说法并不一致:《安全生产责任制》除规定动力车间对爆破物品负有管理职责外,还规定了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爆破物品保管、运输的安全管理,经常对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爆破物品管理部门是动力车间和综合办公室;可是,按照《重点危险源监控制度》,除动力车间作为重点危险源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外,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科为重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生产技术科负责对重点危险源生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品管理部门又变成了安全生产科、动力车间和生产技术科。

  仅仅这两份制度,就已经让人一头雾水了,惹人头疼的是矿企关于爆破物品管理的规定还不限于这两项制度。根据《民用品监管制度》,民用品的管理是综合办公室、安全科、施工队的职责。后来,安全科对《民用品监管制度》又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民用品管理制度》,将民用品监督管理部门又调整为综合办公室、安全科、施工队、设备动力车间和生产技术科。

  该矿企品管理制度用一个“乱”字来形容并不为过,如果单纯的看这些制度根本无法确定矿企品管理部门究竟是哪些科室,检察机关仅凭两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即断言动力车间做为品管理部门难以令人信服。

  总体上看,矿企关于品管理方面的规定是混乱的、改动是频繁的,再结合这些制度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似乎更进一步印证了这些制度就是“锁在抽屉里的”,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执行。事实上,这样矛盾重重的制度半岛BOB,也根本没有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执行。

  生产副总对26号文三份附件有疑问,但对2020年《经济责任制》是认同的。于是,检察院又依据《经济责任制》中生产技术科“负责井下采掘作业面和在用的巷道、硐室监督检查”的规定,指控生产副总对品存放点失察,所谓“东方不亮西方亮”吧。但从“采掘作业面”的文字含义来看,该条款内容明显针对的是生产期矿井,不是基建期矿井。另外,即便是在生产期,这里的“在用巷道”、“在用硐室”也是指一般的“巷道”和“硐室”,像存放点所在的特殊“巷道”、特殊“硐室”,应当依照矿企业关于品管理方面的特别规定来进行监管。

  作为基建期矿井,矿企各方面制度都还处在建立健全之中,某些制度是参照生产期矿井制度编制的,某些则是在高管之间尚未达成共识的“锁在抽屉里的制度”半岛·综合体育。如果机械的去理解这些制度,或置企业内部审批程序于不顾,置制度要履行公示程序于不顾半岛·综合体育,刻意从制度中去找寻某人成立犯罪的证据,难免会有构陷入罪的嫌疑。

  客观来讲,该矿企还做不到依靠制度来进行管理,它们主要依靠的是班子成员的基本分工和总经理在经营层办公会议上的部署安排,一切以工程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有时为了工程的需要半岛BOB·中国官方网站,甚至可能会打乱班子成员的基本分工。

  根据总经理的工作部署,该生产副总分管的动力车间曾在2020年6月9日-8月31日期间短暂管理过品,而在此之前和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都是综合办公室在管理品。而对这一重要情况,司法机关并没有予以考虑半岛·综合体育,那么半岛BOB·中国官方网站,其认定生产副总对品存放点失察、“对事故发生作用较大,属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就很难称得上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笔者还注意到,一审法院曾以“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作为对生产副总追责的依据,不过,脱离了生产副总的岗位职责去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势必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经不起任何推敲。

  从本案来讲,该生产副总的行为也并非是无可指责,虽然生产副总来矿企前品存放点即已设立,但当他得知这一情况后就应当立刻向总经理提出异议,这才是真正践行“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原则的体现。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他还够得上“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吗?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办案机关向事故单位索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轻信制度上的规定,不愿去调查实际情况,其实就是一种“懒政”的表现。

  一起重大爆炸事故毁了多少幸福家庭,逝者已矣,生者仍将前行bob半岛,我们需要通过司法裁判文书的权威来对社会行为作出引导和示范,莫让“锁在抽屉里的制度”从幕后走向台前!

  杨洪波,1972年出生,专业刑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法律顾问,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

  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半岛BOB,擅长安全生产、环保和资源类犯罪辩护业务半岛·综合体育,他办理的同煤集团“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湖南洞口“6.27”高空坠落案,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杨洪波律师担任多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评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还在多起安全事故调查中担任法律问题专家。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众多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

  杨洪波律师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半岛BOB·中国官方网站,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大力倡导“依法治安”,反对搞“有罪推定”,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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